新西兰渔船船名变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5页(179字)

新西兰《渔业(渔船注册和捕执照)通告》第5条渔船船名的变更中规定,注册后,只有在船主提出书面申请后,注册官员认为该申请基于合理的理由后,由注册官员书面批准,才能更改船名,否则不能变动;但是,如果船舶是根据1952年船舶与海员法的规定注册,并且根据该法注册仍然有效,则除根据该法令的条款,否则船名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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