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1页(259字)

1996年6月28日,乌克兰最高拉达通过《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土地、矿藏、大气、水资源以及乌克兰境内的其他自然资源、乌克兰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和专属(海洋)经济区是乌克兰人民所有权的客体。第50条规定,每个人有权享有有利于生命与健康的安全环境,有权因破坏此种权利而享有损害补偿。为每个人有权自由地了解环境状况、食品和生活设施质量的信息、有权传播这种信息提供保障。任何人不得隐瞒此种信息。第66条规定,每个人有不得损害自然和文化遗产、赔偿由他所造成的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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