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集体企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4页(274字)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8章45条。其中规定:(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2)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条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变更和终止手续、按规定清理债权、债务。(3)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民主管理、分配原则、招工制度、职工保险、税后利润使用等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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