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清算退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7页(270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20条规定:(1)若在公告的日期内或在既定的时间结束前知情的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全部满足后,有剩余财产,在把因不正当理由产生或没有上支付的债务搁置起来后,应全部退还社员缴纳的股金。若退还的数额不足,可按照每股应得的比例退还;若分配仍有剩余,应按照合作社股份或章程其他规定在社员中进行分配。(2)若股金退还或资产分配违背了本条(1)款的规定,一旦合作社不能偿还其债务,每位社员均有责任退还其所得部分。若引起了新的亏损,按照本法第160-162条的规定,清算人对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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