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8页(559字)

所罗门群岛1972年颁布《渔业法》规定:(1)国家主管部长可以任命一名首席颁证官员和执行本法所必要的其他颁证官员。(2)颁证官员,根据按规定格式填写的书面申请和已按规定缴付的费用,可颁发给本地的任何渔船以规定格式的许可证。(3)根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均应有一个条件,即受证渔船应按颁证官员的指定方式或按规定的方式,在渔船上标出颁证官员指定的识别字母和号码,并保持此标志。(4)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日期起不应超过一年;对于外国渔船,颁证官员应事先经部长同意,另外用书面核准。(5)除持有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人在渔业区域内操作或致使或允许他人操作任何本地渔船,均构成犯罪,应处以200美元罚款,或处6个月监禁,或两者并处。(6)如果违反许可证或执照规定的条件,首席颁证官员可吊销许可证或中止该许可证。(7)任何人由于颁证官员拒绝颁发许可证,或因吊销、中止许可证而遭受损失,可向部长提出上诉,部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根据《渔业法》规定,1972年颁布、1981年修订的《渔业规则》,1981年颁布、1983年修订的《渔业(本地渔船)规则》中,还对许可证颁发程序和收费,类加工厂许可证申请表、渔业加工厂许可证、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渔船许可证形式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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