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海洋渔业许可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6页(327字)
尼日利亚《海洋渔业(许可证发放)法规》第1条规定:(1)根据1971年海洋渔业法令第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供某些情况等),必须由船主向许可证发放官员提出申领在尼日利亚领海水域操作机动渔船或驾驶机动渔船航行的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如申请者是个人,则注明其姓名、国籍和住址;如申请者是合伙团体,则注明每位合伙伙伴的姓名、国籍和住址;如申请者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则注明该公司或团体的名称以及在尼日利亚经营地点的地址。(2)在申请书中应说明为其提出申请的机动渔船的吨位。(3)如果申请者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则申请书应附上其组成备忘录和组成规章或其他与该公司或法人团体的组成有关的文件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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