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废物处理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0页(270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19条规定,为确保农业生产环境,避免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影响国民健康,农业用地作为废弃物处理场(厂)或污染性工厂等使用,应依环境影响评估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农业用地设立废弃物处理场(厂)或污染性工厂者,环境主管机关应全面普查建立资料库,废弃物处理场(厂)或工厂设立者应于废弃物处理场(厂)或污染性工厂四周设立地下水监控系统,定期检查地下水或土地是否遭受污染,经监控确有污染者,应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关限制土地使用、赔偿、整治及复育等事项相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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