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技术职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5页(419字)

1991年11月12日,农业部发布《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共23条。《规定》指出,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他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规定》决定,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全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一部署,由农业部教育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设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地(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规定》还对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条件、农民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发证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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