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2页(578字)
台湾《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1)进口或出口保育类野生动物,应征得台湾当局主管机关同意。(2)公、私立动物园、马戏团、学术研究机构或展示野生动物的,进口或出口野生动物,应先报请该管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备。(3)濒临绝种及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尸体、骨、角、牙、皮、毛、卵、器官及其制品,非经台湾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口、出口或买卖。(4)首次申请进口非台湾地区原产的野生动物,应检附有关资料,并提出对境内动植物影响评估报告,经台湾当局主管机关核准后,始进口。(5)对进口的动物,应定期进行调查追踪,所需的费用,由申请进口人负担。(6)野生动物进口时,应实施检疫。本法还规定,非法进口、出口、买卖、交换或意图贩卖而陈列保育类野生动物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2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进口、出口、加工、买卖、交换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濒临绝种或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尸体、骨、角、牙、皮、毛、卵、器官及其制品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万元以下罚金;进口非台湾地区原产的野生动物,经主管机关发现该野生动物足以影响国内动植物生育环境或有害生态环境,经限期责令处理,逾期不进行有效处理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违反首次申请进口非台湾地区原产的野生动物须提出评估报告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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