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省级风景名胜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69页(549字)
法国1970年3月31日颁布《省级风景名胜委员会的组成和使命的法令》规定:(1)省风景名胜委员会在本省担任的使命如下:密切关注本省内具有科研、历史、艺术、传奇和观赏价值的景点,每当它们受到破坏威胁时,委员会及时干预;在房建局的协助下研究如何保护历史古迹和城乡自然景观,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努力鼓励和维护公众舆论中保护省内名胜景点的思想意识。(2)省风景名胜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或由他任命的1位在任的本届省政府成员,主持委员会工作;法兰西房建局大区主管或其代表;省装备局局长或其代表;省农业局局长或其代表;1名负责旅游的部长的代表;省历史古迹设计师或其代表;法兰西建筑师或其代表;2名省议会指定的省议员;2名由省长指定的市镇长;省长根据在保护景点方面的才能指定的8名人士,其中至少1名建筑设计师,2名以保护城乡生活环境美为宗旨的协会的代表;省长在指定这后2名成员的同时指定同一协会的候补代表;省长根据他们在自然科学方面的才能指定的两名人士。省议会和省长指定的省风景名胜委员会成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3)委员会主席1年召集2次会议。(4)委员会内无其代表的政府部门、地方单位和公立机构可以要求在委员会审议同它们有关的问题时听取其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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