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权共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174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36条规定:(1)渔业权的共有者未经其他共有者的同意,不得处分自己所占份额或用于担保。(2)在第1项之情况下,如因不知共有者的居所或住所而无法征得其同意时,须按总统令的规定发布公告。(3)在按第2项规定发布公告后,自公告之翌日算起,如三十天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其在最后一天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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