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0页(210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13条规定:(1)除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及第23条规定之渔业以外,欲开发新的渔具、新的捕捞方法或新的渔场并从事渔业生产者,须按总统令的规定,经水产厅长许可。(2)欲在水产厅长指定的研究机关或教育机关以试验研究或教学为目的而经营渔业者,不受第1项和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22条及第23条的规定所限,但须经水产厅长或道知事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