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种猪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7页(375字)
泰国进境动物检疫法律中,对进境种猪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凡要向泰国出口猪的国家须证明:(1)出口国未发生过非洲猪瘟;(2)在过去至少3年内,出口国没有口蹄疫、牛瘟;并且没有接种过这些病的疫苗;(3)出口时,猪没有任何传染病迹象;(4)动物应来自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猪瘟的地区;(5)动物应来自没有猪传染性胃肠炎、萎缩性鼻炎、猪传染性脑脊髓炎、猪水泡病及布氏杆菌病的农场,出口前1个月内,做猪传染性胃肠炎及伪狂犬病的血清中和试验及布氏杆菌的试管凝集试验,结果为阴性;(6)离开出口国后,装载动物的船只或飞机只能在指定的中途口岸停靠;离开出口国后,其他反刍动物或猪不得载入船舱或飞机;离开出口国后,不得从任何中途口岸装载饲料或动物性饲料;如果船或飞机上暴发任何流行病,动物将做退回,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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