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禽蛋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8页(393字)
泰国进境动物检疫法律中,对进境1日龄家禽及种蛋检疫作出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凡向泰国出口一日龄家禽或种蛋的国家须证明:(1)出口国没有鸡瘟;(2)1日龄鸡及种蛋须来自传染性禽病得到控制的农场;在过去的6个月中没有发生鸡脑脊髓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式囊病、产蛋下降综合症、鸭病毒性肠炎及鸭病毒性肝炎;(3)1日龄家禽应孵化自官方确认无鸡白痢鸡群的鸡蛋。官方确认非鸡白痢的农场应该是:超过4个月的家禽应做2次间隔21天的全血凝集试验,结果为阴性;随后随机取样试验以确保无鸡白痢。如果需要,应用认可的方法做鸡白痢的细菌学培养;(4)孵卵器用来孵1日龄家禽之前应经熏蒸或消毒;该孵卵器不得孵过其他未检测的禽群体的卵;(5)一日龄家禽应直接从孵卵器包装进入用于出口的未曾使用过的箱子,一日龄家禽除彼此间接触外,与其他禽类不得有接触。
上一篇:泰国进境种猪检疫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