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森林公园更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0页(354字)
1990年台湾当局《台湾国家公园或风景特定区内森林区域管理经营配合办法》。办法规定:国家公园一般管制区、游憩区及风景特定区内保护区以外的分区,其森林的更新,按下列作业方法办理:(1)森林更新应以择伐为之,必要时可实施3公顷以下的皆伐更新。(2)天然林应设伐采列区,每区每年皆伐面积不得超过3公顷,伐采邻接伐区,应采间隔5年以上的隔年作业。(3)每年伐采面积不得超过该伐采列区可作业立木地面积除以平均伐期龄所得的商数。(4)伐木迹地应于作业完毕后,选择适当树种,配合造林季节,立即造林。(5)择伐或天然更新的伐采率,应在该伐区总蓄积量的30%以下。其中禁止伐采主要溪流两岸水平距离50公尺范围的地区,或海拔高度2,500公尺以上地区,或坡度在35度以上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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