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有土地免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7页(285字)

香港《公有土地权(收回和委托补偿)条例》第4章免除对土地或享有物的收回或对有关权益的委托中主要对申请免除收回或委托的权利、总督或行政长官命令取消收回契据摘要或委托通知的权力、高等法院处理免除申请的权力、收回契据摘要的取消、委托通知的取消等事项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收回公有土地契约的摘要在向土地局登记在案后,前所有人可以请求行政当局授予他免于收回的权利,可以请求行政当局授予他免于委托的权利;请求或申请应于收回土地契据的摘要或委托通知登记后6个月内提出;在向行政当局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行政当局认为公正时,可延长这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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