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建造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5页(303字)

日本《渔船法》第3条规定,客户向造船业主或其他业主订货要求建造或改造下面所列的动力渔船时,若该动力渔船相当下面第(1)项或第(2)项中的渔船,要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若相当于第(3)项所指的渔船时,必须得到其主要造船基地的当地知事的批准。不改造动力渔船以外的其他船舶,而改作下面所列动力渔船用的,也同样对待:(1)长度15米以上的动力渔船。(2)长10米以上但不足15米的动力渔船,而且根据渔业法第65条的规定需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从事渔业的。前两项以外的、长10米以上的动力渔船。前款以外的场合,需要建造或改造前款各项所列的动力渔船时,也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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