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活体动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3页(267字)
法国《农村法典》规定:(1)严禁虐待家养动物、驯养和被猎获的野生动物。(2)严禁使用任何活体动物作为彩奖和赠品馈赠他人。(3)主人有偿转让的猫、狗的,必须应出售者或捐赠者的要求预先使用文身法为有关动物作标记手续。(4)通常用作猫、狗销售、洗理、运输和饲养的设施以及体检的方法必须符合法令规定的卫生标准。(5)有关官员和公务员在实施规定的保护动物的措施从事监督、检查及各种其他活动中,均有权在白天进入一切饲养家养动物、驯养和猎获野生动物的场所,有权开启运送动物的专业用车,并入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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