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危险动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3页(387字)

法国《农村法典》规定:(1)必须将危险动物关笼、拴牢或用链系好,以免其对人身、家禽和家畜造成伤害。(2)当无人看管动物在他人地皮、公产地上吃草被逮,受损人有权将动物送交市镇收留所,如无法通知责任方主人,可按规定出售。(2)市镇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禁止放任乱闯,下令在此类动物外出时必须有人牵领,必须为狗佩带嘴套;土地主人有权要求警察将放任不管的猫、狗逮送待领场;只有在付清待领场费用后,主人方可认领属于他的动物。(3)进入待领场期满50天仍无人认领的猫、狗一律以被抛弃论处,自动转为待领场主管人的财产。(4)凡非从事狩猎、看护群而远离主人监视超过100米的狗以放任乱闯论处;凡身份难辨、离住宅区超过200米的、离主人居所超过1000米的猫一律以放任乱闯论处。(4)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法典和《刑法典》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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