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2页(822字)

审判管辖的一种,又称地区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级别管辖解决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纵的方面的划分,地域管辖则解决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横的方面的划分。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解决。就一个具体案件而言,级别管辖解决该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审判的问题,而地域管辖则解决在众多的同级法院中,该案件应由哪一个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有以下两个:①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法律这样规定有利于调查取证、查明案件、及时审判,也有利于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便于群众旁听。但又考虑到案件情况千变万化,针对被告人流窜作案、在居住地民愤很大以及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服刑或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改造和考察的案件等情况更适宜在被告人居住地审判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地、住所地。②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在几个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及时、顺利地审理案件,同时也可以避免相互争管或推诿,延误审判的进行。但是,对于被告人的主要罪行较之于其他罪行危害严重,影响大的案件,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以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管辖的移送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直接进行,无需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或指定。但当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则应报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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