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林地开垦缴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5页(523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三卷树林和森林的保存及治安中规定:(1)凡按本法典规定作出明文的或默许作出授予许可开垦决定时,须缴纳开垦税。(2)开垦税由开垦许可证获得者交纳。(3)税基依计划开垦树林和森林的面积确定。开垦目的是为实施某城市化项目的,无论批准开垦的面积多大,税基均依项目范围内林地的面积确定。(4)开垦税率:为耕作而开垦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法郎;为其他目的而开垦的,每平方米3法郎;开垦目的是修建农业用途以外的建筑物的,无论开垦面积大小,税金最少为5千法郎。开垦税为每平方米1法郎或免除开垦税的土地在授予许可证的10年内改变其用途的,当即补交新用途的补充税款。(5)开垦税由负责森林管理的部门结算,税务局征收。纳税人收到通知后的6个月之内交清。(6)主人在5年期限内植树造林的面积起码达到应纳税土地内的空白地面积的,可享受退还已交纳税款的优待。(7)任何违反本法典规定的开垦行为均被要求立即交纳开垦税,除根据开垦地面积计算的税款外,另加该税款金额的50%的罚款。(8)为保证国家、地方单位和个体主人植树造林的林业治理投资和国家扩大林区的投资,国家每年拨出相当于林业税收的金额列入国家林业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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