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农田水利修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9页(609字)

1937年10月28日,国民政府核准《修理整理江湖沿岸农田水利办法大纲》。共9条。主要规定:(1)江河各巨川及各湖泊,应依照寻常洪水(约十年一遇的洪水)流线所及与洪水停潴所最需的范围划定界限。分界之处可建筑坚固的防水堤。确定堤内,准人民种植;堤外之地,一律禁止私人耕种。已放垦的,由政府发行地价券收归国有。(2)凡堤外人民,一部分可由政府编为农田水利集团的组织,农时耕种政府所规定堤外之地,闲时则从事政府指定的水利工程。其编余的一部分,可持地价券,向政府所指定就近适宜的地区购领荒山荒地,从事开垦。(3)凡放领的荒山荒地,应由政府事先妥为规划,划定相当大小的农场,其地价低廉,其赋税可由政府缓征6年至8年,政府应适当指导或资助。(4)凡堤外蓄洪区域的土地收归国有后,如能建设适当工程,不致减少其原有的蓄洪功效时,亦可经营垦殖。否则一律废垦还湖。(5)各区堤坝外公地,依照测量所得的地形高低,及水地的涨落,分别规定适宜的种植。由政府指导农田水利集团利用机器从事大规模的垦种,其居住应在堤上或特置高地之上,不得散居堤外。(6)各区堤外公地的收益分配按本大纲规定比例执行。所有堤外公地逐年收获量,可依水位的高低计算。(7)黄河堤外的公地,应先确定凿治河槽的根本计划。如因整治工程的实施而影响他人的地权时,则亦可以地价券收买之;并准许人民以地价券购领废河槽内可施耕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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