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离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4页(382字)
证据法定主义的一种,相对于证据结合主义而言。在证据法定主义中,凡是当事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的顺序进行,否则其诉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证据分离主义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主张事实的提出和主张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提出分成两个阶段,必须等主张事实陈述完毕后,才可以进行举证和开始调查。一经开始调查证据,便不得再进行事实上的陈述。证据结合主义指的是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事实的提出和证据的提出,必须在同时或同一阶段内提出,而不是分成两个阶段,因而证据结合主义又称同时提出主义。证据分离主义和证据结合主义同属于证据法定主义,采用这一原则,可以使诉讼阶段分明,顺序清楚,不致发生诉讼的混杂状态,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迅速进行。但是另一方面由于证据分离主义严格强调顺序的不可逆性,有时也会难以获得更加全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