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02页(592字)

第三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以口头答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依法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质询的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当在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质询案作出答复,如果需要推迟答复,必须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在未作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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