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00页(705字)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当不迟于当年10月底之前提出,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初审,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初审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项目与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本级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时,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研究、修改;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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