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4页(296字)

荷兰西、北两面濒临北海,是欧洲渔业发达国家之一。荷兰于1889年颁布法令,宣布领海宽度为3海里,1977年颁布法令,宣布对200海里专属渔区行使管辖权。作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荷兰政府参与并执行共同体渔业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根据本国渔业管理需要,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通过颁布法规,政府设立了渔业发展及合作化基金,对海洋捕捞渔船欠款实行补贴。同时,还对渔业保护资源作出许多具体规定,如对发放捕捞许可证,实行捕捞限额、划定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网目尺寸以及限定捕捞种类,特别是控制捕捞鲱、鳎和鲽鱼等鱼种的内容,都规定的十分详尽和严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