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16页(484字)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