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62页(1207字)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级总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及其决议的情况;
(二)完成预算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依法完成预算收入的进展情况;
(五)预算支出结构、进度及其真实性、合法性;
(六)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七)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
(八)预备费的动用情况;
(九)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人民政府动用当年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不超过预算收入8%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间省人大财经委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上级政府追加、减少的各项专款及其使用情况,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省人大财经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人大财经委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8月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各一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并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