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7页(549字)
中国1988年水法第2章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应遵守的条件作了规定。主要包括:(1)统一进行全国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规定;(2)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及规划程序的规定;(3)行、蓄、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规定;(4)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原则的规定;(5)开发利用水资源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水的规定;(6)发展灌溉、排水和水土保持事业,节约用水灌溉和控制降低地下水位,防止盐碱和渍害措施的规定;(7)鼓励水能梯级开发,并应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等方面需要的规定;(8)保护鼓励水运资源的规定;(9)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兴建闸坝,影响渔业资源时,修建过鱼设施的规定;(10)兴建闸、坝、桥、码头及其他拦、跨、临河建筑物和管线等,必须符合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11)兴建水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对原有灌溉、供水、水运有不利影响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的规定;(12)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应兼顾引出引入流域用水需要的规定。(13)水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基建程序和涉及其他地区、行业的,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的规定;(14)国家兴建水工程移民,由地方政府妥善安排移民生活、生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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