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职教培训内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页(367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122条规定:(1)农业公共职业教育与培训负责由中学四年级一直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培训。组织这些培训是为了方便继续学习和在特别类型工作合同培训和学校身份培训之间的过渡。为此,创建了普通、技术和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公共指导服务处以及若干预科班和提高班。大中学生、实习生、培训生可获得所有的相关信息进而确定他们的学习指导计划。(2)根据国家的计划来分配农业公共职业培训和教育所保证的培训,这些计划确定培训的内容和目标,由农业部政令,或农业部和负责国家教育的部委联合发布政令或由负责教育的部委颁布政令批准这些计划。分阶段组织上述培训。(3)通过普通、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和农业公共职业培训可得到国家文凭或是与同类普通、技术和职业教育文凭相当的被承认的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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