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节能事务所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6页(410字)
1991年7月26日,法国颁布《关于环境和节能事务所的法令》规定,环境和节能事务所为工商性质的公用事业机构,由负责环境和能源的两位部长共同领导。在政府已制定政策的范围内,事务所的使命为鼓励、组织、协调、便利、必要时,从事一切具有下列目的的活动:(1)预防空气污染,并同空气污染作斗争;(2)限制产生废弃物,处理、回收和利用废弃物,预防土地污染;(3)努力节约能源和原料,发展再生能,特别是植物能;(4)发展废弃物处理和节能的技术;(5)同噪音公害作斗争。在上述列举的活动领域内,事务所有权参加下列活动:(1)指导和组织技术研究;(2)指导和组织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3)发展、普及和传播应用技术;(4)从事一切同其目的相关的工程、建筑施工和对设施的经营;(5)收集数据资料;(6)向公法人、私法人传授信息和提出建议;(7)参加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协议,管理国际合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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