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环境保护协会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4页(254字)
1989年10月27日,法国颁布法令规定,只有当协会证明从申报之日至提出申请之日至少3年之内,它:(1)机构运转符合其章程;(2)从事保护环境或有利于改善生活环境、生存环境领域的无私活动;(3)有足够的组织担保金,方可得以批准。在上莱茵、下莱菌和摩泽尔省内,3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至提出批准申请之日。必须从以下诸方面证明本法令要求条件的存在:足够数量的交费会员,无论是个人直接或通过协会交纳;协会行政部门运转的合法性;所从事活动或发行刊物的性质及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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