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保护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2页(398字)
美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很早。从1787年建国前后就开始制定自然保护方面的法规。如《土地法令》(1785年)、《关于河流的法令》(1787年)、《林业法令》(1836年)、《黄石国家公园法令》(1872年)、《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法令》(1894年)、《联邦古迹法》(1906年)。在污染防治方面,制定《农药法》(1910年)、《水污染防治的法律》(1912年)、《石油污染防止法》(1924年)。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着手制定有关环境政策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如1969年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1976年出版的《环境法规》一书,汇编了美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包括空气、能源、环境政策、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土地使用、自然区域和公园、休养地、噪声、海洋、资源保护、固体废物、有害物质、交通运输、水、野生生物等共14章,既有联邦立法,也有州立法,多达百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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