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2页(500字)

户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户口管理法规,对住户的人口实行登记管理的行政工作,是国家公安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户口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负责。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实施的《城市户口暂行条例》,统一了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进一步统一了全国范围内的户口管理制度。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此,全国的户口管理工作有了统一的法律依据。户口管理的主要措施是实行户口登记。我国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实行分别登记管理。城市人口登记主要有常住户口登记,以及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农村户口登记主要有常住人口登记和生出、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对于违反户口管理的当事人,公安主管机关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移送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户口管理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证明公民身份,保护公民权利等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国家制定各项方针政策和计划提供了可靠的人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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