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3页(30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之一。其任免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再由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秘书长的任期,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均未作规定,通常连选连任不受限制。1954年宪法曾明确将秘书长列入国务院组成人员范围,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秘书长”的设置,1982年宪法重新恢复了这一设置。根据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秘书长与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共同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并领导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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