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4页(419字)

阿曼《海洋渔业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法》第27条规定,在不妨碍其他任何更重惩罚的规定下,任何违反本法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4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之行为均应受罚,对第一次违法应处以30里亚尔罚款和书面警告;第二次违法加倍罚款。对第三次违法者则暂时或长期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第28条规定,在不违背其他任何更重的罚款的规定下,任何违反本法第7条、第10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21条规定之行为均应受罚,对第一次违法应处以60里亚尔罚款并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违法加倍罚款,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还必须责令违法者在规定的时间里停止经营。对第三次违法的惩罚是除了罚款外,还包括没收船只、帆具及其附属设备,同时还没收渔具及其在国外捕捞的渔获物。可按调查当局规定的由违法者支付金融债券的办法命令释放被扣船只,债券存于法庭,以待案件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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