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排放设置运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2页(209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事业者作业时,要使排放的污染物质符合本法规定的排放容许基准,必须保证排放设施及防止设置正常运营。(2)事业者在作业时,根据总理令的决定,要实事求是地记录,并保证排放设施及防止设置的正常运营。(3)事业者因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正常运营排放设施及防止设置,而排放的污染物质超过排放容许基准时,要按照总理令的决定向环境处长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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