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排放设置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2页(254字)
韩国1992年《水质环境保全法》规定:(1)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设置排放设施要获得环境处长官的许可。只是总理令确定的排放设施,根据总理令的决定要向环境处长官作申报。(2)获准设置排放设施许可或变更许可者,在设置或变更排放设施时,其排出的污染物质如在容许基准以下,应设置水质污染防止设施。(3)防止设施的设置或变更要依照本法规定的防止设施业者设计进行施工。(4)工业团体及其他事业场密集地域的事业者,获得环境处长官的承认,可以设置共同处理污染物的共同防止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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