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表水防污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92页(419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水污染防治法第4章规定:(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4)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6)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7)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8)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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