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2页(549字)

户口登记机关依据户口管理法规,以户为单位,将公民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册的行政管理措施。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都要履行户口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出生、户主关系以及迁出、迁入、死亡等。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为户口管辖区;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政府为户口登记机关。户口登记机关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同主管人同住一处的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公共宿舍的,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户口登记按其事由、作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常住人口登记,公民在经常居住地所进行的登记,是一种基本登记,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常住登记,它是人口统计的基础。②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的登记,应向常住户口登记地申报出生登记。③迁出、迁入登记,公民因变动常住地而进行的户口变动登记。④变更登记,即对原户口登记项目进行变动的登记,如变更姓名等。⑤注销登记,公民死亡等需要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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