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渔船许可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9页(410字)
尼日利亚《海洋渔业法令》第3条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即达到发放许可证的要求:根据所规定的方式提出申领许可证的申请书,且在申请中包括有本法令第2条中所要求的资料;已交纳所规定的许可证费;申请者是为其申领许可证的机动渔船的合法船主,且该合法船主是获得许可证的合适人选。和(2)根据本法令的规定,许可证必须是所规定的格式,并应按照许可证发放官员认为合适的条件发放,而且必须遵守的任何条件都应背书于许可证上。(3)许可证应为年度许可证或季度许可证,以及如果许可证是年度许可证,那么在许可证发放当年的12月31日有效期满。(4)如已申领到许可证的机动渔船的所有权转让他人,则在许可证发放官员批准这种机动渔船所有权的转让并在许可证上背书说明这种情况之前,许可证对于机动渔船的新船主无效。(5)许可证发放官员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就可以:吊销许可证;或暂注销许可证一段他认为合适的时间。
上一篇:加纳渔船捕捞许可期限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