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船捕捞许可期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9页(207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7条规定,如果在本条所述的3年期内将在该项中所述的渔船归还给出租者,则经许可证发放官员在与特派员协商后批准。在这3年中尚未到期的这段时期,可以租用其他渔船以替代被归还的渔船。如果在上述3年期限期满时,租船者因任何理由而不能买下所租渔船,则不得根据本法令关于出租渔船的第3条向此人再次发放许可证,而这条船也不得再作为出租渔船,发放许可证给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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