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执法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2页(353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22条规定,任何许可证发放官员、警官、海关关员或特派员授命代表其行使职权的其他人,为本法令条款得以实施,可以:(1)要求任何渔船的船主、负责人或任何被雇佣来捕的人员展示其捕鱼设备和渔获物;(2)要求任何动力渔船的船主或负责人出示许可证,展示捕捞设备和渔获物;(3)登上任何渔船并检查渔船上的任何捕捞设备;(4)如果有理由怀疑已经犯下违反本法令第一部分的人,无须批准,将嫌疑犯,以及用于犯罪的船只、设备和与犯罪有关的渔获物押解至最近的最合适的警察局或港口。在罪犯受审之前,可以按本条规定扣留其渔船或设备,卖掉其渔获物,并扣留出卖渔获物所得收入。但受审以后,被扣留的任何船只、设备或收入,除非根据第1条或第7条款予以没收,否则应归还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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