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2页(345字)

加纳1979年颁布《渔业法令》规定:渔业特派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制定如下法规:控制捕;禁止使用被认为有损于加纳捕捞业的任何渔船、捕鱼设备或捕鱼方法;规定检查用于鱼品加工、保存、贮藏或销售的设施和设备;规定捕捞和杀灭人类或动物不能食用的鱼类;规定许可证格式及应支付的许可证费;规定对渔船船长、副船长及工程师的考试和考核。上述法规中可以规定对违法者处以不超过5万新塞地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也可规定对累犯者还应处以每天200新塞地的附加罚款,并可将与犯罪有关的鱼货、船只、设备或其他物品没收充公;可以规定民事处罚,罚金不超过100万新塞地。(3)国家武装力量革命委员会主席可以根据本法令的任何条款将特派员职权授予任何特派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