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2页(532字)

法律规定公民成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国籍资格、年龄资格、居住资格、财产资格、种族资格、性别资格、职业资格、教育程度资格、品行资格等等。不同的国家,候选人的条件有较大的不同。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对种族、性别、教育程度等资格的限制,在不同程度上保留和调整了国籍、年龄、财产、居住期限、职业、品行等资格的限制。例如,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公民若成为议员或总统候选人,就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做保证,如候选人得票数不足法定比例,保证金就被国家没收。资本主义国家候选人资格的种种限制,使许多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成为候选人的权利。在我国,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资格条件的限制,都享有被选举权,具备候选人资格。当然,个别职位必须具备相当年龄才能胜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须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能当选。除了规定一些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选举法没规定其他的资格限制,充分地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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