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11页(565字)

选举前被预先提出的供选举人投票选举的有被选举权的人员。一般以列入候选人名单为标志。包括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候选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此外还存在一种非国家选举法所指的候选人,如社团组织领导成员的候选人等。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候选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和手续提出和推荐。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尽相同。大多数国家都已废除了候选人的种族资格、性别资格、教育程度资格,程度不同地调整和保留了财产资格、国籍资格、年龄资格、居住期限资格、职业资格、品行资格、精神状态资格、政治权利资格等。在我国,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对候选人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①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才具备候选人的资格;②只有年满18周岁的公民,才具备候选人资格;③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备候选人资格;④精神病患者或其他精神异常者不具备候选人资格。我国取消了其他资格限制,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各国对候选人提名程序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选举人提名,另一种是政党团体的提名。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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