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私人街道清洁职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0页(303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6节第1条规定,与任何私人街道毗邻的任何房屋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应当对该街道中可以通过或者有权通过的与他们的房屋面对的、相邻的、相连的包括人行道在内的直至街道中心的部分进行合理可行的适当的扫除、清洁和洒水,收集并清除发现的每一种垃圾和污秽。第2条规定,任何房屋的所有人和占用人应当负责保持房屋周围、与房屋相连的人行道、后院、庭院的清洁,做到无垃圾、无污秽或其他物质或水的蓄积。第3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负有前述第1条和第2条责任的人员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清扫、清洁并喷洒这些街道,收集和清除街道上的垃圾、污秽和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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