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患畜施行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2页(235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30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有必要防止家畜传染病蔓延时,可指令家畜防疫员按省令规定,对家畜施行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2)前项规定的检查、注射、药浴和投药事项,适用于第7条和第8条规定。第31条规定:(1)省令规定的的所有者,必须按省令规定接受都、道、府、县知事要求实行的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和马传染性贫血的检查。(2)都、道、府、县知事,对前项检查,每年至少要各实施一回。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