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防疫补助标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2页(274字)
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下列动物和物品的所有者,应分别按各款规定金额支付补助金:(1)根据本法规定屠杀的患畜为其成为患畜前该家畜的评价额的1/3。(2)因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付结核病和马传染性贫血而屠杀的患畜的4/5。(3)根据本法规定屠杀的疑似患畜,则按成为疑似患畜之前评价额的4/5。(4)因进行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而死亡的动物、死产或流产动物的胎儿,应按检查、注射、药浴或投药时该动物的评价额,死产或流产前的胎儿评价额的全额。(5)根据本法的规定,烧却或掩埋的动物。
上一篇:日本家畜防疫费用负担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