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农用地合并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3页(460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44条规定:(1)合并土地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2)有关合并土地的建议必须包括合并的目的、需要合并的理由、建议合并的土地清单、要求合并的土地清单、合并土地建议者作为对被合并土地的补偿而付出的土地清单,以及要求合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清单和作为补偿而付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清单。(3)土地清单必须包括每块土地的测量标记、作物及其地力。(4)合并土地的建议必须附有本条第2项提到的土地草图。第45条规定:(1)合并土地的建议应由主管机关作出决定。由该决定专门规定哪些土地合并和哪些属于要合并土地的必要土地。(2)如反对本条第1项的决定,可以提出申诉。第46条规定:(1)按照最后完成程序,主管机关作出关于每一种合并土地补偿的决定。(2)如反对本条第1项的决定,不得申诉也不能进行行政诉讼。(3)合并土地的原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得到合并土地决定之日起的30天内,可以向区法院提出建议以非诉讼程序确定合并土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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